今年11月21日下午,
孕妇李丽云被他的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因肖身无分文,医院决定其妻免费入院待产。但肖拒绝签字同意医院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僵持过程中,尽管众多医生苦苦相劝,该医院院长、警察也赶到现场,但肖就是不肯签。当晚7时20分,李丽云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京华时报》2007\11\23).
这一悲惨的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从表面上看来,院方的所为似无可指摘,劝说家属,免除费用,请示上级,该做的都做了。不过我认为,上术这些只是医院从自身免责方面该做的都做了,唯独对孕妇李丽云的生命负责方面却没有尽到责任。我同意这种说法:“院方一切规章度最终都是为病人服务的,在那种紧急情况下,不手术就有生命危险,怎能死抱着规章不放?”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天职,几十名医生眼睁睁地看着孕妇在死亡线上挣扎了三个多小时,最后死去,这种冷血行为理应受到谴责。
新华网发展频道于2007年11月26日转载了记者魏铭言采写的卫生部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就李丽云事件发表的看法,他建议李丽云的母亲,应该对拒绝签字导致女儿死亡的肖志军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即状告肖志军过失杀人,民事诉讼要求肖志军对女儿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此外,孙东东认为,“李母无理由起诉医院,面对如此极端的案例,任何国家的法规、条例都无法避免,医院和医生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急症患者的手术抢救,国外医疗领域的法规,更加严格要求亲属的知情同意。”
我没到过外国,对于外国及国内医疗领域内的有关法规也不大清楚,但我根据人类文明社会以人为本的一般生活常识作出判断,认为孙东东教授这些说法是为医院的失职开脱责任,是对孕妇李丽云的冷血行为,将法律置于人命之上,是极其错误.的。肖志军的行为应受到谴责,但他不能为李丽云的死负责。于是我在新华网上实名发了个帖子:“医院是救死扶伤之所,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死去,怎能说没责任?国外医疗领域的法规,更加严格要求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请孙东东教授举一两个例子,你这样空说,就是忽悠国人!”(见新华网、李丽云事件、第15帖)
此后我每天浏览新华网,直到如今,20多天过去了,没有看到孙东东教授举出外国的一个例子,却在人民网看到了白剑峰先生的一篇文章,是转载《人民日报》的,题目是:《孕妇的‘一尸两命’能换来什么?》)该文说,“在手术签字方面,各国的制度不尽相同。在美国,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人民日报、2007\11\29)
政府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员利用公款出国考察,到底考察了些什么?孙东东作为卫生部专家,法学院教授,美国总去过的吧?现在不是天天在喊与国际接轨吗?人家有这样好的医疗制度,为何不接轨?
好在国内并不是由孙东东一个说了算,也有懂法的教授在。11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产妇死亡,拒签丈夫及医院如何担责”的案例讨论会上,该校教授谢望原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特别是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院只有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情况下,才必须要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是后法,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谢望原认为,丈夫肖志军的不签字不等于产妇的必然死亡,因为医院对其收治的患者李丽云进行紧急救治并不是必须以肖志军在手术协议上签字同意为前提,医院既然收治了李丽云,就有对其进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因此,肖志军从法律上而言是不应当对李丽云的死亡负责的。(《检察日报》2007\11\30:《拒签事件,医院负责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据《扬子晚报》11月11日载,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10月10日的例行发布会说,“我国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而患方签字并非意味着责任转移。”
谁应该为李丽云的死亡负责,不是很清楚了吗?可孙东东却说:“这件事既不能反映法律缺失,也说明不了医院和医生有什么责任,孕妇的家属涉嫌杀人。”(同上,新华网、11、26)
孙东东是一个白痴教授。在他看来,肖志军将李丽云送到了医院,李丽云及胎儿的生命,不是由医院负责,而是由没有文化、又不懂医术且身无分文的肖志军负责,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号称医学专家又是法学家的孙东东,竟然对以人为本,人的生命第一一无所知,对《执业医师法》一无所知,对国外先进的医疗制度一无所知,却随意编造有关外国医疗制度的谎言来冒充学问,忽悠国人,受到众多网友的抨击是理所当然的。这样的白痴教授却参与制定什么医疗管理条例,掌握了主流话语权,真正是中国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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